等了两年的车位竟“不好用”?萧山一男子怒告开发商!

2021/3/25 9:55:40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2017年,小许与某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一份,购买了一个车位,价格为23万元。因为是期房,小许根据楼盘车位布置图选定了1-007号车位。据开发商提供的图纸显示,该车位左侧车头、车尾分别有两根柱子,但不会影响使用。


两年后,小许拿到了商品房和车位。可在验收车位时,小许发现,车位左边变成了三根柱子。经过停车实验,主驾驶车门或主驾驶后排车门中至少有一扇车门不能完全打开。


“这已经影响正常使用了。”懊恼的小许尝试与开发商沟通,却被告知无法为他更换车位。开发商还认为,车位布置图上提示有“本图仅供示意参考,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等字样,自己并没过错。


2020年9月8日,小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并退还车位款23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许的全部诉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案中,小许和开发商的《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虽然没有对车位的具体位置及车位状况进行明确约定,但是楼盘的车位布置图同样体现着开发商对案涉车位所在位置及周边状况所作的说明,具体而且确定,直接影响了小许是否签订《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


即使车位布置图未载入《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根据车位布置图的约定向许某履行车位交付义务。车位布置图上提示“本图仅供示意参考,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等字样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小许不但解除了案涉协议,还重获这笔车位款。


当下,车位和住房一样逐渐成为普通百姓,尤其是有车一族的必需品。法官提醒购买人在购买车位前要留意以下两点:


如车位是在建车位,需在购车协议中明确所购车位的具体位置及面积大小,并附图备注;如车位已建完成,则应提前对车位进行勘察,测量。


另外,车位不同于住房、车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针对车位权属的登记制度,所以购买人购买车位后,应及时与出卖人协商沟通,在出卖人处及时变更登记,以防止权属争议的发生。

来源/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董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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