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2020/12/11 10:18:48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浙江省建设厅等16部门联合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依托2017年建成的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实现对全省所有农村房屋的数字化监管。


本次排查整治对象包括全省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分为两种类型:


自建房


自住农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非自建房


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生产经营的非自建房和统建的农民安置房。


全面复核查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信息,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其中,重点排查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公共房屋,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占地建设的其他房屋等。


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坚持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用房一旦鉴定为C、D级危房,在整治完成前一律暂停营业,立行立改抓整治;


公共房屋一旦鉴定为C、D级危房,在整治完成前一律暂停开放和使用,整改到位前不得再次使用。


对所有农村房屋分步进行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


2020年12月31日前


完成对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和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房屋的重点排查;


2021年3月31日前


完成对所有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


2021年6月30日前


完成对重点排查对象的整治工作;


2021年9月30日前


完成全面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在2022年10月31日前建立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动态新增危房;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下沉监管力量,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全省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具体执行”工作机制。在省级层面建立“排查整治办”,统筹协调全省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本部门责任,乡镇和街道负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各村要对村域排查整治负责,要建立健全责任到事、到人和责任到底、到边的责任分工体系。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对各自行业排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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