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解答|公租房申请中你遇到的相关房产问题

2020/11/3 16:06:12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众所周知,公租房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在杭州市区无房。那么如果过去有房产会影响公租房申请吗?农村有住宅会影响吗?离婚发生了析产会影响吗?本期“为你解答”栏目聚焦公租房申请中的房产核查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01@肖明柏:我想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但我老家在余杭农村有房子,我还能申请吗?哪些房产必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实物安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02@庆春小郭:拆迁安置时享受货币安置的,能否申请公租房?

答:申请家庭已按照《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 规定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不予申请公租房保障。

03@yy王猛:我想问一下,之前发生过房产转移,在申请时我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因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先按照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决定内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转移时间分别以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之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作出之日、法院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送达之日确定,房产转移面积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面积核定。

04@小兔子和胡萝卜:协议离婚的析产如何认定?

答:因协议离婚导致房产转移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须先按离婚协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前发证的,房产转移时间以离婚协议生效日确定。原房屋所有权证在2004年3月1日后发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但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析产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发证时间为准。房产转移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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