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 可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2013/12/12 10:03:58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王先生:几年前,我与我老婆婚前各出资10万购买婚房。因购房资金不足,我的父母当时拿出10万的积蓄交给我。凑齐购房款后,两人联名购买房屋,然后办理结婚手续。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马律师:由于您父母在资助两人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购房款是对两人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您父母为您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您的个人赠与。故在分割房产时,应视为您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你的老婆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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